主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時,如何起算保證人的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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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期違約”的概念及法律規(guī)定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者通過其行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不履行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法律條文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構成預期違約時,守約方可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前請求違約方承擔其違約責任。
二、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即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有兩種:(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2)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
三、主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時,如何起算保證人的保證期間
在主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的情形下,債權人自何時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觀點?!蹲罡呷嗣穹ㄔ褐笇园咐门幸?guī)則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觀點為:主債務履行期非因當事人約定而提前屆滿的,債權人可以在主債務履行期到來之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起算點則可根據(jù)債權人的選擇而定,具體如下:(1)若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在預期違約時履行主債務,則保證期間起算點自提前屆滿之日起算;(2)若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再履行主債務,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則仍按照原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F(xiàn)筆者就該兩種司法裁判觀點進行以下說明:
(一)若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在預期違約時履行主債務,則保證期間起算點自提前屆滿之日起算
該種司法裁判觀點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如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604民初8583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本院認為……本案中,債務人趙紅波未按約定期限還本付息,已構成預期違約,原告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建三江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8102民監(jiān)1號《民事決定書》載明:“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上述事實債務人王艷忠構成了預期違約,主債務履行期非因當事人約定而提前屆滿的,債權人可以在主債務履行期到來之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起算點則可以根據(jù)債權人的選擇而定……債權人汝某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保證人孫某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從保證合同主旨來看,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雖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有兩種:(1)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2)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即如當事人之間并無相關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但在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時履行主債務的情形下,若機械地適用該法律規(guī)定,則債權人只能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與立法上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目的相悖。如機械地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會產(chǎn)生以下不良影響:(1)對于債權人來說,無法保障其債權的實現(xiàn)。在主債務人已經(jīng)構成預期違約的情形下,如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仍需待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算,則容易放任保證人惡意轉移財產(chǎn),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無法保障;(2)對于保證人來說,無法保障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xiàn)。如主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chǎn)、惡意履行支付義務等預期違約行為,保證人在履行期屆滿后承擔保證責任的,很有可能主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已經(jīng)惡化,保證人無法對其實現(xiàn)追償權;(3)不利于優(yōu)化市場環(huán)境、維護交易安全;(4)不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債權人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期限為其構成預期違約之時,但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限為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在此種情形下,債權人需分別提起訴訟,容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既給當事人增加訴累,也不利于提升審判效率。
第二,從保證合同特征來看,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睹穹ǖ洹返诹侔耸l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依照“從隨主”原則,當債權人根據(jù)主合同要求主債務人因其預期違約行為履行義務的,債權人也可根據(jù)從合同要求保證人自提前屆滿之日起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從“加速到期債務”的含義來看,其可擴大解釋為“到期債務”。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在預期違約時履行主債務,系加速債務到期的行為,事實上加速到期的債務履行期已經(jīng)屆滿,即為“到期債務”。據(jù)此,債權人要求保證人自提前屆滿之日起承擔保證責任的,系就“到期債務”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這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相符合,能夠平衡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關系。
(二)若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再履行主債務,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則仍按照原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一,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如前所述,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及“從隨主”原則,當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待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再履行主債務的,債權人依據(jù)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應隨主權利的行使而行使,即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仍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第二,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如當事人之間并無相關約定或約定不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據(jù)此,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自主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算。此外,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即即使主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其保證期間不受影響,如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0502民初4731號《民事判決書》載明:“關于被告王磊承擔責任范圍問題。原告認為,北京微銀公司至今未履行協(xié)議,構成預期違約,應當認定債務加速到期,保證人應當承擔全部本金的返還責任……首先,案涉《擔保書》并未對原告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時保證人是否提前承擔責任作出約定,而期限利益一般系為債務人利益而設,保證人據(jù)此享有期限利益。進而言之,即便認定債務人的債務應加速到期,也僅是對債務人而言,保證人的期限利益仍受法律保護;其次,《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該法律條文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商變更履行期間的,應當征得保證人同意,本案中,原告是單方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并非與債務人協(xié)商提前還款,基于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原告于此情形下更應當獲得保證人的同意”。
作者介紹

褚凡律師是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訴訟部律師,青海民族大學法律碩士。褚凡律師從業(yè)以來,專注于高端民商事訴訟,先后為藏格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泰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青海機電國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甘河工業(yè)園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等客戶提供訴訟法律服務,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秉持務實與勤勉相結合的態(tài)度,力求為客戶提供專業(yè)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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