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關于鑒定費負擔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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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訴訟活動中,為查明案件事實,申請司法鑒定已經是十分普遍的現(xiàn)象,如:對工程造價、傷殘等級、事故參與度、文書的真實性、文書的形成時間等事項進行鑒定。但在申請司法鑒定的過程中,當事人往往對鑒定費用由誰承擔持有異議。鑒定費之所以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原因在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于鑒定費由誰承擔的問題,并未做出清晰明了的規(guī)定,于是在個案中出現(xiàn)了觀點上的分歧,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當事人對“鑒定費”性質的認識存在差異。本文主要探討鑒定費的性質及鑒定費的負擔問題,以期對鑒定費的性質及負擔問題達成初步認識。
一、鑒定費由申請人負擔還是由敗訴方承擔
第一種觀點認為鑒定費應當由申請人負擔
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一、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fā),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負擔”原則,“負擔”一詞就已明確了鑒定費的承擔主體,即由申請人負擔。第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鑒定意見是法定證據(jù)的種類之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往往通過申請鑒定的方式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支出的鑒定費用屬于當事人舉證而支出的費用,其與當事人支出的其他舉證費用并無太大差別,理應由鑒定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鑒定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首先,《訴訟費交納辦法》將鑒定費規(guī)定在辦法第二章訴訟費用交納范圍中,說明鑒定費仍然屬于訴訟費用。其中第六條僅僅是規(guī)定了“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并不包含“不向人民法院交納的就不屬于訴訟費用”的含義。其次,《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負擔”原則,僅僅應該理解為是在舉證階段確定交納鑒定費主體的原則,并非在裁判結果中最終確定鑒定費由誰承擔的原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原則并不影響法院最終決定鑒定費的分擔;將“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理解為最終承擔原則,不僅不符合法律邏輯,而且也不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最后,鑒定費作為訴訟費用的種類之一,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由敗訴方承擔或由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這樣可以將案件費用在同一案件中解決,符合訴訟效率和經濟原則。
二、司法實踐
關于鑒定費由申請人負擔還是敗訴方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上述兩種觀點都有相應的判例支撐。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定費應當由申請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54號民事裁定中關于鑒定費的分擔問題:唐龍剛、萬正軍認為其一審中交納了鑒定費用10萬元,二審判決支持了其部分訴訟請求,故鑒定費應由其與湖南建工公司及其寧夏分公司分擔。本院認為,《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唐龍剛、萬正軍一審中申請的鑒定以案涉工程實際產生的勞務費為內容,系屬唐龍剛、萬正軍的主張范圍,其應承擔該主張的舉證責任,負擔該鑒定相關費用;鑒定費不同于訴訟費,亦不屬于案件受理費,故二審法院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未將該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分擔,并無不當。唐龍剛、萬正軍該項申請再審事由與上述規(guī)定不符,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10號民事判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多份協(xié)議均要求京典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對海峽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資料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以供海峽公司核對。但至海峽公司一審起訴時止,京典公司并未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京典公司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是其舉證責任應有之義,因此本案鑒定費用應由京典公司自行承擔。訴訟保全費屬于海峽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該費用未超出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標準,亦應由京典公司負擔。一審判決關于鑒定費、訴訟保全費的分擔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因海峽公司與京典公司上訴均不成立,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雙方依法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定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7號《民事判決書》中關于案涉鑒定、評估費以及審計費用如何承擔的問題:關于案涉鑒定、評估費385,000.00元承擔的問題?!度嗣穹ㄔ涸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評估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該條內容解決的是在鑒定、評估程序啟動時,由申請鑒定、評估的當事人直接將相關費用交給鑒定、評估機構,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決鑒定、評估費在當事人之間的最終分擔問題。《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本案一審判決結果屬于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情況,一審法院判決桑海公司負擔60%的鑒定、評估費,符合上述規(guī)定。桑海公司關于應當由億隆公司全部承擔本案鑒定、評估費的上訴請求,并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在實務中人民法院對鑒定費的負擔各有不同的處理,目前還沒有進一步明確,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敗訴方及申請人都存在負擔鑒定費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