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審價是工程造價控制必不可少的環節,是準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很多建設單位因為不具有相應的能力獨立完成工程竣工結算書的審核,往往在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條款中約定“工程結算以第三方審定價款為準”。實務中,承包人在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發包人也經常引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上述第三方審價條款,并以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第三方審定為由暫緩支付工程價款。那么第三方審價結論是否能夠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本文擬對相關問題進行梳理并作分析和解答。
一、工程審價結論的性質和效力
1. 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當事人之間關于工程價款問題發生爭議的比例較大,工程價款的核心問題即是結算依據。關于結算依據,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九條第1款亦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此,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一般應按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辦理。
2. 工程審價結論的性質
工程審價[1],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計價標準,以及工程涉價結算資料,自行或者共同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工程造價結算進行審核工作。
工程審價通常被認為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及工程涉價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工程結算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證據效力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三十條[2]的規定,工程審價結論區別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或仲裁案件中,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造價鑒定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即: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確定涉案工程造價的最后方法,鑒定意見不僅是技術成果結論,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八種證據形式之一;而工程審價結論如果不能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認可,在訴訟或仲裁案件中只能作為單方主張的證據,如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除非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3]規定的默示認可承包人結算文件的情形。
3. 工程審價結論的效力
實踐中,工程審價結論往往以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的具體形式出現。對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觀點和爭議。
有觀點認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上蓋章,是雙方對工程價款達成的一種結算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理應據此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而無必要申請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鑒定;持相反觀點的一方則認為,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僅僅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審價單位審價結論的認可,并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達成的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協議,故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不應當受發包人和承包人是否蓋章確認的影響。還有觀點認為,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審核,僅能表明雙方就共同委托行為達成了一致,但并不能確認雙方對共同委托的審核意見也必然已經達成了一致,任何一方均應當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因此基于雙方的共同委托所形成的第三方咨詢意見并不應當然成為確定爭議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二、相關裁判觀點
關于第三方審價條款是否可以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實務中基本已經形成主流觀點,即除雙方明確表示同意受其約束的外,均難以獲得人民法院認定和支持。如:
1.在黑龍江四海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哈爾濱市第五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9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審計和接受審計必須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當事人之所以要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結算審計,其目的是利用第三方的專業知識來彌補發包人在工程造價專業知識上的不足,將工程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審計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尤其是將行政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必須有當事人明確的合意。
2.在上海太陽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訴上海勁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案號:(2017)滬01民終10512號】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在本案中提供的雙方工程價款的核心結算依據實系《工程審價審定單》,而該《工程審價審定單》系由A公司接受上訴人委托對被上訴人所施工完成的系爭工程進行審價后出具,上訴人、被上訴人及A公司均在該審定單上簽名蓋章確認,在上訴人對其所蓋印章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的情況下,應可認定雙方當事人就系爭工程結算總造價已達成一致意見。……因此,上訴人再主張通過司法審價確定系爭工程造價,已無必要。
3.在王正民與陜西宏業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案號:(2018)陜民申2164號】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的當事人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申請人僅憑其訴前單方委托的工程價格評估結論即認為完成了對爭議工程單價的舉證責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綜上,目前司法實踐中,對第三方審價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認定整體上較為統一,即:
(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以第三方審價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雙方合同,按照約定以第三方審價結論作為工程造價結算的依據;
(2)在建設施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以第三方審價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情況下,不應當以第三方審價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3)發包人(或承包人)單方委托造價咨詢機構作出的審價結論,除非另一方當事人簽章蓋章認可該審價結論,否則審價結論不對對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三、法律風險防范
建設工程結算是一項繁瑣且須細致對待的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核算工作,一些施工單位的高估冒算現象在結算時較為普遍,很多建設單位因為不具備相應的能力獨立完成工程竣工結算書的審核工作,往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價,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如果當事人認為自身即具備相當專業能力,經雙方協商一致,完全可以自行確定價格”[4]。因此,為最大限度保證第三方審價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有效性和可被認可性,建議在條款約定和委托第三方審定、以及可能的訴訟/仲裁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五個問題:
1.第三方審價約定須明確具體。如要明確由第三方審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結算以第三方審定價款為準”的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且突出雙方的合意和對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的認可。如:
(1)需要寫明雙方同意并認可由第三方審價機構審價;
(2)需要對該第三方審價機構作出明確具體、指向唯一的約定;
(3)需要明示雙方認可該第三方審價機構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作為最終結算依據。
同時,為便于實踐操作,建議同時明確審價結算的合理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審價機構通知施工方予以澄清、補充證據、提供資料等,避免因審價報告難產引發工程結算糾紛。
2.由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委托造價鑒定機構的,應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不能單方自行委托,防止發包人或承包人不認可該第三方審價機構而引發糾紛;只有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對工程項目已完工工程量進行工程造價審核,才符合雙方意思自治,受到法律保護。
3.選擇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發包人和承包人如果有意向解決工程價款事項,建議委托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以防止任何一方以第三方審價機構不符合資質為由反悔,進而不認可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咨詢報告或已經由雙方蓋章的工程造價審定單,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5]
4.理性看待各方對審價結論的認可。第三方審價結論只有在雙方均認可的情況下才能直接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現實中,可能存在發包人對審價結論不認可、承包人對審價結論認可,或發包人對審價結論認可、承包人對審價結論不認可,甚至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審價結論均不認可的情形。對此,盡管該審價結論沒有得到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共同確認,但有資質、有專業技能、有經驗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審價報告仍然是具有一定證明力的證據,雙方可對審價報告中的內容分解確認(如按照費用組成或分部分項),區分無爭議項目和有爭議項目,明確爭議點,為重新審價或縮小工程造價鑒定范圍,加快爭議解決進程。
5.謹慎應對訴訟中司法鑒定的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三十條及相關條款的規定,若一方當事人已明確表示受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咨詢意見約束,其在訴訟中又不認可該咨詢意見而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不應予準許。因此認可第三方審價結論的一方,針對對方提出的司法鑒定,宜明確己方不同意該司法鑒定申請的意見。
注釋:
[1]出自《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書詞條釋義與實務指引》(2021年10月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三十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94號《民事判決書》。
[5]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2021年5月19日生效)已正式取消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和乙級資質的認定,第三方機構的資質不應當再成為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但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仍然建議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作為審價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