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適用


作者 | 樹人勞動人事團隊 王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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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勞動者法治意識的不斷提升,勞資矛盾也開始日益顯現出來,勞動爭議案件驟增。企業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承擔著較重的舉證責任,主要表現為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下企業的特殊責任。現本文就該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舉證責任倒置概述
民事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作為一類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自然也受其約束。
但是,勞動爭議案件由于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勞資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往往會存在舉證困難的情形。企業則因為在管理上所存在的優勢,可以利用管理優勢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掌握一定的證據,在取證上也能占有優勢地位,從而導致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天然處于弱勢。因此,立法者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規定了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特殊的舉證規則,即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及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在勞動者主張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企業掌握管理的應當由企業提供,否則企業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舉證責任倒置適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對因企業單方做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由于相關事實依據為企業掌握,因此基于訴訟程序公正和效益以及糾紛解決實體正義考量,所以法律規定對此類糾紛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一)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倒置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秳趧臃ā贰秳趧雍贤ā贰镀髽I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均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需要行使舉證責任的相關內容,現歸類如下: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企業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及勞動者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由于勞動者主觀、客觀過失以及由于身體條件變化等客觀條件的重大變化而導致的履行不能。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故要求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特殊工種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對于沒有明確工作內容和工作量的情況則需要參考同類工作崗位員工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因此,在此類勞動爭議案件中企業掌握著判斷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的標準,故應當由企業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企業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的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企業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作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而法律中并沒有對“錄用條件”進行確定,錄用條件的設置均由企業自行決定。企業通常以其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考核結果作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該證據均由企業掌握,故應當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
(二)減少勞動報酬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倒置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的對價,體現了勞動者創造的價值。企業在支付勞動報酬時包括三部分:一、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工資;二、以低于成本價或者免費提供給勞動者的物品或服務的實物報酬;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或保險機構購買的各類保險(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這些內容往往與勞動者在企業內依據自身能力和為企業創造的價值直接相關,系企業通過定崗定薪的方式確定勞動者在提供相應勞動后所應當得到的回報。當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進行調整時,應當對行為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三)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倒置
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期限、解雇保護、醫療期和年休假等權益均產生重大影響,企業保管著勞動者入職的相關材料,且在實踐中存在企業不將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對其工作年限的舉證較為困難。故立法者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將工作年限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企業,企業應對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認定無誤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因此,企業在平時的工作過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規,對經手的相關文件做好記錄和存檔,避免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下因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的風險。

作者介紹

王天雷,樹人律師事務所常法中心勞動人事團隊業務秘書,河南大學管理學學士。有多年人力資源管理經驗,現主攻勞動人事方向。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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